(2015)大邑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集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陈宗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泽民(特别授权),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中,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景中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景中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景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0.00元,由原告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友春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