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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学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陈学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崇德西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琳寒、姚培坤,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梅。原告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学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33元,减半收取5316.5元,由原告桐乡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