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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敏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082号罪犯李敏,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七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6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9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李敏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敏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李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敏系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零1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2014年10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