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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陈以辉与巫远辉、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91号原告陈以辉,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巫远辉,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李亮,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以辉与被告巫远辉、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以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亮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以辉撤回对被告李亮的起诉。审判员  李东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卫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