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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蜂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奇皓纺织有限公司、科尔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794号原告吴江市蜂巢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奇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丽,总经理。被告科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善庆,总经理。被告杭州萧山众丽花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美林,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吴江市蜂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奇皓纺织有限公司、被告科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萧山众丽花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蜂巢纺织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蜂巢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