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玉贵申请执行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831-2号周玉贵诉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德民一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玉贵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中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