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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邢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河基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2012年8月24日,因组织他人赌博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8月1日因殴打他人、组织他人赌博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7月8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抓获,同年7月9日因组织他人赌博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7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以辽河检公诉刑诉(2015)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宝军、书记员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8日间,被告人邢某某先后从任某某处借得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运输公司院内南侧一处房屋、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东南侧车棚内改建房屋、欢喜岭采油厂创业小区某房屋,从“小梅”(身份不详)处借得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某房屋,利用上述地点,设立赌博场所,提供扑克作为赌博工具,先后组织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时某某等20余人,以“五张牌”的方式进行多次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万余元。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邢某某在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东南侧车棚内改建房屋组织张某、隋某某、李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赌资19340元和赌博工具扑克199副。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邢某某的刑事责任,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8日间,被告人邢某某先后从任某某处借得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运输公司院内南侧一处房屋、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东南侧车棚内改建房屋、欢喜岭采油厂创业小区某房屋,从“小梅”(身份不详)处借得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某房屋,利用上述地点,设立赌博场所,提供扑克作为赌博工具,先后组织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时某某等20余人,以“五张牌”的方式进行多次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万余元。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邢某某在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东南侧车棚内改建房屋组织张某、隋某某、李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赌资19340元、邢某某犯罪所得2.5万元及赌博工具扑克199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邢某某到案的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邢某某对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在赌博现场查获的赌资19340元及199副扑克,并收缴了邢某某违法所得2.5万元。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邢某某是朋友关系。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东南侧车棚是我建的,欢喜岭采油厂运输公司院内南侧的房子是欢采运输公司的,由我在使用,欢喜岭采油厂创业小区的房屋是我租的房子。2014年初,将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东南侧车棚借给邢某某使用,在此期间又将上述另外两处房屋借给邢某某使用,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将房屋借给邢某某使用没要任何好处,也不知道他开设赌场。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邢某某是在2014年初开始在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东南侧车棚开设赌局的,我是在2014年夏天到这个赌局帮忙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每次都是用扑克玩“五张牌”进行赌博,我负责换扑克抽头,并卖烟和水。在赌博过程中,邢某某以更换扑克的形式进行抽头,大约每过十多分钟更换一次扑克。平均每个星期至少能有三天,有人在这里赌博。赌局都是晚上8点多开始,持续时间不一样,有时到后半夜2、3点散局,有时到第二天早上或中午散局。每次赌博大约能抽红七八百元,要是玩大的能多些。邢某某开设赌场大约两年了,能有30余人交替来赌博。没算过邢某某具体抽头得了多少钱,但肯定比3万元多。证人陈某某、隋某某、林某、张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张某、李某、黄某某、李某洪、李某某、刘某、吕某、时某某、徐某民、刘某宁、刘某良、巩某林、董某、曾某祥、夏某星、侯某良、刘某国、杨某(均系参赌人员)的证言证实,邢某某开设赌场以“五张牌”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河油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部分参赌人员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2年8月24日,邢某某因组织他人赌博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8月1日,邢某某因殴打他人、组织他人赌博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曙光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称其在欢喜岭采油厂祥和小区2号1单元101室设立赌博场所,是其在2014年7月向朋友“小梅”借的,已与“小梅”断绝联系。民警多方查找,未能与“小梅”取得联系。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的自然情况。10、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供认了所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召集他人参与赌博,并提供赌具,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犯罪所得二万五千元、赌资一万九千三百四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赌具扑克一百九十九副,依法没收销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邢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十审 判 员 袁    红代理审判员 刘  建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丽(代)附页: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