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贺某本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贺某,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婚生女贺某某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共21个月,每个月1500元)的抚养费共计315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后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确认被执行人尚欠婚生女贺某某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抚养费29500元;二、法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29.19元,双方同意由法院扣划1200元后转付申请执行人;三、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四、本案剩余执行款28300元,被执行人保证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余款8300元;五、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如数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六、款项支付方式:由被执行人迳付申请执行人;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阿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