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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7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田亚红与阜阳市万生医院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756-5号申请执行人:田亚红,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105国道世纪家园。被执行人:阜阳万生医院,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大道。法定代表人:高磊,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阜阳万生医院有其他收入可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阜阳万生医院收入13500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原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