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田兴与天津市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天津市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47号申请执行人田兴,居民。被执行人天津市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田兴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2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