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蔡冬花与长春澜田美业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冬花,长春澜田美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冬花,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蔡冬梅,现住乾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澜田美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春铁大厦C2栋1809室。法定代表人宋玲玲,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志欣,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徐旸,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蔡冬花原审诉称,2015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管理顾问合同书》,被告为原告开办的乾安县水云间女子美容养生馆提供管理顾问服务,原告向被告每年支付顾问服务费10万元,原告已经支付完毕。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女子养生会馆尽职尽责服务。因此,原告于2015年3月初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至此不再为女子养生会馆提供服务。双方就顾问费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还顾问服务费74997元,以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原审辩称,1、原告所述情况不存在,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2、原告所述解除合同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二审期间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签订的管理顾问合同解除。二、长春澜田美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后按照市场指导价给付蔡冬花价值6万元泰国产进口TARA品牌精油产品(在库存货物允许条件下蔡冬花对于产品的品种、规格有自主选择权)。三、精油给付后,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就合同约定的关系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义务。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均由蔡冬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蔡冬花。本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