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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梁起春与朱占林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起春,朱占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梁起春,男,汉族,物业公司职员,住延吉市。被告:朱占林,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梁起春诉与被告朱占林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诈骗的钱财55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为被被告诈骗的金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起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退给原告梁起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楚仙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