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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翠珍与刘建军、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珍,刘建军,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208号原告李翠珍,女,1946年8月4日出生。被告刘建军,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李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珍诉被告刘建军、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珍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翠珍承担。审判员 张 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绍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