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婷与湖南省双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湖南省双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4282号��告王婷。被告湖南省双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毛家桥021号c栋4层。法定代表人,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诉被告湖南省双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婷承担。审 判 员 李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