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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浩辉与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辉,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刘浩辉,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新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辉诉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辉撤回对被告上海顶新油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浩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芮雪春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