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谭翠平与张德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翠平,张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谭翠平,农民。被执行人张德俊,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翠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本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0)惠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