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京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54号原告李京洋,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网,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41136691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负责人:成利军。原告李京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京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京洋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京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李京洋负担。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