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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少华与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华,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吴少华,男,生于1969年9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学本科,教师,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赵万业,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少华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63265元(其中借款本金90000元,借款利息71500元,案件受理费1765元),执行费2349元,共计16561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6326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且该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赵万业下落不明。经向全区各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生产厂房三幢,但该厂房均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卫支行,现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厂房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整体处置后或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宁夏中卫市兴文彩色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