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8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刚、陈安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340号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302-8。法定代表人陈国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道洪,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刚,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安玉,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刚、陈安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岳跃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开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