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南江与王伟、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南江,王伟,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76-1号申请人杨南江,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伟,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霞,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杨南江与被申请人王伟、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南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伟、杨霞价值31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即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车牌号川A*****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杨南江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固驿镇花园村XX组XX号X栋X层XX号的房屋(监证02***33、权01***88)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10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31000元价值内对被申请人王伟、杨霞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申请人杨南江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杨南江所有的位于邛崃市固驿镇花园村XX组XX号X栋X层XX号的房屋(监证02***33、权01***88),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伟所有的车牌号川A*****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