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王民商初字第00089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 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