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鲁德广、肖学光等与沈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鲁德广,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肖学光,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宋策君,女,195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伟,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鲁德广、肖学光、宋策君诉沈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鲁德广、肖学光、宋策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法院申���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广、肖学光、宋策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德广、肖学光、宋策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睿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