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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富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国金、杜秀莲、李志、王敏、王国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王永富委托代理人杨学会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树春,职务主任。被告王国金被告杜秀莲被告李志被告王敏被告王国民原告王永富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国金、杜秀莲、李志、王敏、王国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王文国是兄弟,与王永发是叔伯兄弟。1982年土地承包时,以王文国为一户,名下六口人共分得承包地7.84亩。原告外出打工将承包土地全部委托王文国、王永发耕���管理。王文国、王永发分别于1989年、2001年去世。1999年干沟子村对二等地收回进行调整,一、三、四等地不在调整范围内,但被告村委会将王文国名下六口人的一、三等承包地收回分给其他被告。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签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向原告返还一、三等承包地。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干沟子村村民委员会、王国金、杜秀莲、李志、王国民辩称,不同意原告所述,村委会调整的是王文国和王永发的土地,没调整过原告的土地,不存在侵权事实。被告已经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政府也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案外人王文国是兄弟,与王永发是堂兄弟。1982年土地承包时,以王文国为一户,名下六口人,共分得承包地7.84亩。原告自述其外出打工,未管理耕种上述承包地,全部交给王文国、王永发管理耕种���在王文国去世后,王文国妻子带两个儿子已改嫁他乡,把所有土地交给王永发耕种管理。1999年,干沟子村调整承包地,从王永发名下调整了一部分土地分给了五被告个人。五被告个人已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政府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一直管理使用上述承包地。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被告自1999年调整土地后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已实际履行至今,人民政府亦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了五被告个人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性,而原告此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本案争议的实质为土地使用权确权争议,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永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初啸人民陪审员  杨桂琴人民陪审员  常秀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