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四川力城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与中国水利第四工程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四川力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再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力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志涛,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耀,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徐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占武,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力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兰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四川力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大唐甘肃湟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诉讼依据的合同及工程项目一致,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 漪代理审判员 袁亚伟代理审判员 吴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