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4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496号原告庞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庞某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于2015年6月1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凉民初字第2543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现原告又于2015年8月17日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离婚起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以同样的事实及理由提起诉讼,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某某对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