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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宁波广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宁波广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918号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祥才。被告:宁波广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裕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广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6元,减半收取933元,由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