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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80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李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