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80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李某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效飞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