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海文、苏艳荣申请公民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文,苏艳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裕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张海文。申请人苏艳荣。申请人张海文、苏艳荣要求宣告张韦园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海文、苏艳荣诉称,我儿子张韦园于1999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张韦园死亡。经查,张韦园小名张圆圆,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马村人,与申请人张海文系父子关系,与申请人苏艳荣系母子关系。1999年10月22日下午离家出走。申请人于1999年10月22日张贴寻人启事,并与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未找到张韦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发出寻找张韦园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韦园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韦园自1999年10月22日离家出走。张海文、苏艳荣于1999年10月22日张贴寻人启事,至2014年10月27日本院发出公告。张韦园下落不明满四年。且公告期满,仍未有张韦园任何消息。以上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韦园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