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民政局等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慈善总会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济南市民政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玉海,党支部书记、局长。申请人济南慈善总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生亮,会长。两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珂、蔡世超,均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济南市民政局、济南慈善总会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为:现焦然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房屋(房产���号历城****)一套,解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36224元及利息(账号****,存款本金182224元;账号****,存款本金154000元。开户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开发区支行),王霞名下的银行存款31217元及利息(账号****,存款本金3121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东郊支行)。申请人主张前述财产的所有权人均为焦然,其生前为原济南化肥厂退休职工,于2006年9月19日在济南去世。解强与王霞系焦然存款的保管人,房产由解强代为看管,因焦然生前未婚,无配偶及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故其财产无人继承。经济南市民政局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汇报,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将遗产划转济南慈善总会。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前述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并由济南慈善总会管理。经审查,2013年9月19日,济南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商汉杰代表老干部党支部向济南慈善总会提出欲捐献原济南化肥厂离休干部焦然同志遗产。焦然,男,生于1925年8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焦然已经于2006年9月19日病逝,其生前系原济南化肥厂离休职工,一生未婚,亦无子女,父母先于焦然去世,无其他亲人。焦然去世后,其遗留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367440.61元及房屋一套,银行存款中336224元存款以济南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老干部处司机解强的名义存入银行,密码设定由解强掌握,存折由于建军保存,另31217元以王霞的名义存入银行。审理中,于建军、解强到本院对前述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将银行存单、存折提交到了本院。焦然遗留的住房位于济南市,房产证号为历城****。2015年6月25日,济南市民政局以济民发(2015)63号文件,向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关于焦然同志遗产划转济南慈善总会的请示》,建议将焦然的遗产划转济南慈善总会,并由济南慈善总会作如下安置:1、大力宣传褒扬焦然同志的奉献、慈善的精神。2、从遗款中抽取部分资金对焦然同志的墓穴立碑修缮,每年进行维护、祭奠。对焦然同志的档案进行保存纪念。3、对济南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党支部成员和保管遗产的同志的无私努力进行褒扬。4、剩余遗产将在济南慈善总会设立“焦然爱心基金”,长期进行爱心救助。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办字308号收文,并作出了“同意,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的领导批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2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两申请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申请将财产划转济南慈善总会的请求,系无主财产收归国有之后的财产管理和处置问题,应当由有权机关依照职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属于本案特别程序案件的处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现登记在焦然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历城****)一套,解强名下的银行存款336224元及利息(账号****,存款本金182224元;账号****,存款本金154000元。开户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开发区支行),王霞名下的银行存款31217元及利息(账号****,存款本金31217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东郊支行),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悦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记员吕桂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