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2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仲义、代理检察员张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以被害人朱某某曾经举报其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为由,纠集曾某某、张某、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甘泉寺“小虫网吧”找到朱某某后,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恐吓。随后,李某等人又将朱某某带至市中区民族路“飞雄建材民族路专卖”店隔壁的“打渔机”店子内看守,并在柯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参与下,继续对朱某某进行威胁、殴打。最终,逼迫被害人朱某某按照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写下了金额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的借条。早晨,被告人李某等人将被害人朱某某押送至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325号其父朱某甲的家中,以朱某某欠钱为由要求朱的父亲拿钱。中午12时许,朱某甲在内江市民族路“主宰天下”网吧过道将2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某后,被害人朱某某才得以离开。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以朱某某曾经举报其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为借口,同曾某某、张某、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内江市市中区甘泉寺“小虫网吧”内将朱某某找到后,对其进行殴打,并持刀恐吓,要其“赔偿损失”。随后,李某等人又将朱某某带至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飞雄建材连锁民族路专卖店”隔壁一开赌博“捕渔机”店内看守。又在柯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参与下,继续对朱某某进行威胁、殴打,逼迫朱某某写下欠了李某20000元和10000元的两张借条。当日晨,被告人李某等人将朱某某押至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325号其父朱某甲的家,以朱某某欠钱为由要挟其父拿钱。中午12时许,朱某甲在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主宰天下”网吧的过道内将20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返还1000元给朱某某,叫其在一星期��去找10000元来赔偿后才放朱某某离开。朱某某回家后,给李某打电话称没有生活费了,要求其往银行卡内打500元钱,到时一起还。被告人李某往其提供的银行卡内汇了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全部赃款18500元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曾某某、张某、晏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借条、暂扣财物票据、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表、前科材料、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强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既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法律条文节选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