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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存娃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663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小强、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殴打他人被神木县公安局作出神公(人)行罚决字(2015)2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某某拘留五日,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将郭某某送到神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郭某某躺在地上不予配合,后拘留所民警办理完收拘手续,将郭某某关押于行政拘留所208监室,被告人郭某某便开始辱骂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将水泼在同监室人员被褥上,并殴打同监室人员。次日凌晨1时许行政拘留所值班民警张某某、刘某某进入监室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劝说未果,便将郭某某带到值班室对其做思想工作,郭某某仍然无理取闹,并将桌子上的钢质水杯扔在民警张某某脸上,致张某某受伤,当晚住入神木县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左眼眉弓软组织挫裂伤、左眼球后出血、左眼球结膜下出血;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广仁医院诊断张某某的伤情为: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结膜下出血,左眼脸裂伤清创缝合术后双眼屈光不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治安处罚记录、受案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医学活体检验笔录、住院病历、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郭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后,不守监规,殴打同监室人员,公安民警将其带出监室做思想工作,仍无理取闹采取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将公安民警打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认罪,并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亦赔偿了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晨光审判员  吴 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