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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唐国卫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唐国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行长。被执行人:唐国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申请执行唐国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9049.3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