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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亚飞诉张亚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10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1月份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并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8日生育儿子张旭阳。因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2015年5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复婚,原告考虑到孩子尚小,2015年6月份复婚。复婚后被告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典礼,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0月8日生育儿子张旭阳。婚后,原、被告因建房事宜产生分歧,双方发生争执。2015年5月份原、被告协议离婚,2015年7月9日复婚。复婚后,原、被告又因建房问题发生争执。另查明,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一直在被告家居住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打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户口簿一份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石新军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玉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