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兰执民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149号原告唐建华与被告浙江盛世游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兰劳人仲案字(2015)第26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建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今尚欠工资125000元、执行费17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1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