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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付桂桥、李艳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李云山,张永林,孙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负责人:江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显跃。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职工。被告:李云山。被告:张永林。被告:孙志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李云山、张永林、孙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魏 琨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