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吴明法、平顶山市天鸿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柴俊、刘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张建伟,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吴明法,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天鸿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赛团结,总经理。被告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柴俊,总经理。被告柴俊,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欣鹏,男,32岁,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建伟诉被告吴明法、平顶山市天鸿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柴俊、刘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向张建伟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张建伟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建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