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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教师,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