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执民字第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国祥与温州根源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国祥,温州根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416-1号申请执行人郑国祥。被执行人温州根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乐清市。本院在执行郑国祥与温州根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根源纸业有限公司已停业,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温州根源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945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3876.7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9589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郑国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4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