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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某与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尤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叶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尤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尤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廖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