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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军、李晓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军,李晓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428号原告赤峰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号楼北数*号大厅。法定代表人刘美娜,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春磊,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被告李晓凯,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原告赤峰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李晓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军、李晓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金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军、李晓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盆学慧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