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洪俊与田芳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芳涛,刘洪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芳涛,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新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俊,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泽。上诉人田芳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刘洪俊的委托代理人刘新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田芳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田芳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田芳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添珍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