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田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田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019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翔,颍上农商行黄坝支行行长。被告:汪田山,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颍上县黄坝乡小店村汪郢233号,身份证号码342128195302195530。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商行与被告汪田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商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