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仲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什邡市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什邡市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仲保字第31号申请人什邡市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皂角镇义桥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曾鹏委托代理人蒋健委托代理人谭燕被申请人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渤海路与贺兰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庄家申请人什邡市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什邡市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什邡市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德阳东佳港智能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什邡市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之担保人黄姗姗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长江西路212号3A幢2-3-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52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