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国强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袁国强,农民。被执行人王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强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8882元,已执行2670元,未执行56212元。被执行人王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