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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袁国强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袁国强,农民。被执行人王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强与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8882元,已执行2670元,未执行56212元。被执行人王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重九审判员  王智明审判员  刘立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