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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德山、张明玲等与温克田、温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山,张明玲,木建利,王乾龙,王雨宵,温克田,温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204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山。申请执行人张明玲,农民,系被害人王辉之母。申请执行人木建利,农民,系被害人王辉之妻。申请执行人王乾龙,学生,系被害人王辉之子。申请执行人王雨宵,儿童,系被害人王辉之子。法定代理人木建利,申请执行人王乾龙、王雨宵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德山。被执行人温克田,农民。被执行人温云龙,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德山、张明玲、木建利、王乾龙、王雨宵与被执行人温克田、温云龙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本院作出的(2013)铜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二、本院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上述金融系统有存款。在铜山县农村信用联社房村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铜山支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州市帝尊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已冻结。三、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标的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000.00元。经本院采取调查、查询等执行措施,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铜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云旺执行员  赵 响执行员  吴 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