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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中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金海方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西庆等三人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中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北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栋林,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西庆(又名刘增),男。被执行人刘春新,男。被执行人刘伏庆,男。被执行人安阳市金海方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新1**国道。法定代表人王连高,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结清欠款,2015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新普钢铁有限公司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0)安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勤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