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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苏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358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广强。委托代理人王桥生、朱涛。被告金苏亚。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苏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等材料,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