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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管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曾义锋、贺国均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义锋,贺国均,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管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义锋,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国均,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郝家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上诉人曾义锋、贺国均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管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曾义锋在收到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起诉内江市威远县长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后,于2015年7月17日向荣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同时也说明威远县长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但是荣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对上诉人曾义锋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又受理了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股东曾义锋、贺国均的案件,且荣县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存在程序违法、司法不公。故请求撤销(2015)荣民管初字第9号裁定,将本案移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或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因自贡华信伟业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纳入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被上诉人自贡市新星源食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曾义锋、贺国均追收债权,是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曾义锋、贺国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绚丽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