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韩 姣审判员 郝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田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