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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韩 姣审判员  郝丽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田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