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国祥、李绍兰与李永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祥,李绍兰,李永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2029号原告:李国祥,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绍兰,女,住址同上。上述两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松,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祥、李绍兰与被告李永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祥、李绍兰于2015年10月29日对被告李永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祥、李绍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祥、李绍兰对被告李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祥、李绍兰承担。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微信公众号“”